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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争执 因一句“神经” 女子告同事败诉

时间:2020/4/17 9:33:44 点击:

    都市信息都市信息报、中国都市信息报4月16日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王荔枝) 近日,小方因琐事在微信聊天时与同事小郑发生争执,对方向其发送“神经”等词汇,引起小方的不快。在得到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后,又遇小郑在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将小方移出了群。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侵害了人格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2019年5月,小方经小郑介绍进入某公司进行培训后上岗从事销售业务,后因琐事双方产生争执,小方在微信中说“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们法庭见”。小郑说“神经”“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和接受毛钱关系”。小方感觉不适前往海南省安宁医院就诊,病情诊断为:“患者因情绪压抑,易发脾气5天,于2019年7月1日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为此,小方产生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费用总计287.50元。2019年7月,小方、小郑所在的微信群里,小郑@群主说:“踢出”。此后,小方被移出群,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遂起诉至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时向小郑发送“神经”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所谓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神经”一词的涵义一般解释为“行为失去常态”,多用于对人的非正面评价,属于贬义词汇,但与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语言仍具有较大区别。“神经”一词在一对一、点对点的聊天语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负面评论范围。因而,小郑使用“神经”词汇,没有达到损害小方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小郑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将小方移出群聊,行为性质属于提示群主履行互联网群组管理职能,并未在公共空间对小方的名誉、人格等进行负面评价。小郑使用“神经”词汇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与小方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小方要求小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判断小郑的言辞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而非仅根据小方一人的感受来判断,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人格权而非仅保护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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