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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

时间:2020/3/16 0:08:51 点击:

    本报讯:3月16日电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5日发布通告,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

  依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3号公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境外抵蓉人员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现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抵蓉人员,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从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蓉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2.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成都的境外抵蓉人员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境外抵蓉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海关、边检、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6.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抵蓉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抵蓉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抵蓉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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