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赵一凡 3岁的小文在某大学操场玩耍时,意外被垒球队的陈某在投球时砸中了头部。陈某赔偿后,小文的父亲文先生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事发操场所在的学校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已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陈某已进行了赔偿,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先生诉称,2019年暑假期间,他带小文在学校操场玩耍,当时正值垒球队在操场训练。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小文、文先生和其他众多小朋友及家长在垒球队指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但之后垒球队队员陈某在投球时脱手,导致垒球越过护网飞至上述安全区域内并击中小文后脑。文先生立即带小文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
文先生认为,学校球场的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未对球队及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学校的过失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小文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对此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校方辩称,学校已经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并张贴了管理规定、训练通知,告知进入操场须与训练场地保持安全距离并提醒注意自身安全,原告也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的场地系涉案大学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陈某也按照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小文赔偿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两千余元,双方约定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事后,小文家长再次主张学校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