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都市信息报讯:在宅基地管理中,《条例》鲜明提出“四个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陈林认为,宅基地是热点问题、敏感问题。一方面利益很大,闲置也多;另一方面,确实是有一些人打农民的歪主意。“四个禁止”划了底线,但也没有关闭宅基地改革的大门,这方面需要审慎推进。
对于“四个禁止”,叶俊焘认为,这肯定不是空穴来风,可能是中央在前期试点过程中看到相关问题,才有如此严厉的态度。他认为,要从深度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尤其是第三个禁止,是防止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结构性失衡而出现系统性风险,同时也是为了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
在此基础上,才是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之所以宅基地制度改革复杂,缘于其制度设计。宅基地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分配、长期占有”。宅基地集体成员无偿取得和长期使用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承载的是社会保障功能,集体成员身份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基础,正是这种身份性赋予了宅基地的社会福利性质,天然地排斥市场交易。
然而,在现实中,从农民角度看,宅基地不仅发挥了居住保障功能,也是其重要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农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逐步显化,经济功能逐步提升。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改革试验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焦点是如何统筹好体现国家意志的宅基地保障功能和维护好农民权益的财产功能,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解决宅基地闲置浪费与农民财产权益缺失等问题。
他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起点是,通过完善集体所有权体现保障社会公平的意志,保障农户资格权实现户有所居,适度放活使用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户财产权利。
对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中央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使用权”。刘俊杰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后,现有宅基地“两权分离”格局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将由农户资格权来承载,实现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
对于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权能属性,他认为,农户资格权不是一种全新的权利,而是对集体所有制下成员身份性权利的一种技术性处理。实践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应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资格权认定,重点探索资格权的认定办法、行使条件和实现方式,以及资格权放弃、丧失与重新获取等特殊情形的实现路径。
“适度放活”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刘俊杰解释称,放活后的使用权承载了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功能,其价值需要通过流转交易才能实现;而“适度”的表述也为宅基地使用权放活范围划了底线。下一步的改革路径,应该是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在两个方向上发力。一是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多种路径,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增加出口,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益。二是结合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改革事项,打通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转换通道,完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政策体系,赋予利用主体完整的权能。